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财保76号之一
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110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中第一页第四行“委托代理人:张亚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代理人:杨亚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员 张心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邹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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