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志,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生,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筱颖,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长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中海,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纪恒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575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范雪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十建设、韩中海、纪恒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秀宝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邱莺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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