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7执恢8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8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李钊庄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新微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李钊庄镇大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德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李钊庄镇李钊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正,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

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唐山市德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新微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庆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09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北泰钢钢铁轧制有限公司、唐山市德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新微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庆正给付各项费用4222.792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新微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大王庄村85.41亩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010298号资产评估报告记载内容为准),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