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财保197号
申请人: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17层1701至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30219XF。
法定代表人:张跃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昱,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苗苗,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满族,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天路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4190599F。
法定代表人:蔡永生。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人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5 558.3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505
558.33元。
案件申请费3047.79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孙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