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255号
原告: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17层1701至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3021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苗苗,女,1990年8月6日出生,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419059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7.7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047.79元,均由原告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