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4民初320号
原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155823108N。
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远彬,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塅上翠江明珠商住楼17栋10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5311807U。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被告:**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范兴彬,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毛显彬,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赖清玉,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宁化县东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城郊镇连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64087863U。
法定代表人:张清林,董事长。
被告:张清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张良弓,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张赛玲,女,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范兴彬、毛显彬、赖清玉、宁化县东溪化工有限公司、张清林、张良弓、张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池忠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颜丽云
书记员廖焱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