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4民初323号
原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155823108N。
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明,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宁化县东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城郊镇连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6408786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张良弓,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张赛玲,女,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塅上翠江明珠商住楼17栋10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5311807U
法定代表人:毛雪连,总经理。
被告:毛雪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范兴彬,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毛显彬,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赖清玉,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化县东溪化工有限公司、***、张良弓、张赛玲、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兴彬、毛显彬、赖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池忠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颜丽云
书记员廖焱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