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5311807U。
法定代表人:*雪莲,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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