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2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7252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土地、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