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破申1号
申请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惠元大厦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936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商住楼17幢10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5311807U。
法定代表人:毛雪连,总经理。
2017年5月23日,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通知了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资产不存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
本院查明,***与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其争议标的900余万元,尚在本院审理中。还查明,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现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在正常经营。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闽0424执14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并非终结本案执行,其生效调解确定的实体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权利并未丧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被申请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1372520元,在***与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尚未审理终结前无法确认被申请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理由尚不充分,不符合法定条件,对申请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兰戈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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