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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3执49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被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36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职务)。
被执行人:金微,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住所地沈阳市大**万柳塘路**用代码:912101047984636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微、**、***、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49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67,287.7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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