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12-1号3-3-2。
被执行人: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65-2号(1-6-1)。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执行人: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万柳塘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92328.3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江
审 判 员 曹 阳
代理审判员 段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