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273-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威,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65-2号(1-6-1)。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万柳塘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雍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