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诺尔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56号

原告:**,男,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金鑫。

第三人:沈阳北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钧。

原告**与被告沈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虹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五

书记员 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