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81民初1607号
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97乙号。
法定代表人佟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市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阎喜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艳蕊(主审)、人民陪审员高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金紫祥园小区和瑞花苑小区10KV及0.4KV电力官网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约84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垫付施工至管线和箱变基础施工完毕箱变进场前,被告向原告付工程款的30%,箱变进场及电缆全部到现场后施工至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支付工程总价的30%。余款工程款总价40%在工程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后,被告以抵顶楼房的方式结算,抵顶价格为办理抵顶手续时该房源市场价格的9.6折。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原告60%的工程款504万元,但被告在此期间给付原告先期工程款231万元,拖欠原告工程款273万元,后原告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73万元,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现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2020年9月5日正式送电,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剩余40%工程款336万元,加上之前未付工程款273万元,被告共欠付原告609万工程款。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在新民市政府、新民市电业局的见证下出具承诺书,承诺:1.2020年4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履行新民市法院2019辽0181民初642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全部义务;2.项目送电后3日内,承诺人向华谊电气支付工程款336万元。如承诺人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承诺人同意以剩余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向华谊电气赔偿损失。上述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予给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60000元;2.被告以剩余未付工程款60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1年1月10日,应付违约金数额为3647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金紫祥园小区和瑞花苑10KV及0.4KV电力官网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实际为五金紫祥园小区二期和瑞华苑小区二、三期供电配套建设工程。工程总价约84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垫付施工至管线和箱变基础施工完毕箱变进场前,被告向原告付工程总价款的30%,箱变进场及电缆全部到场施工至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支付工程总价款30%,余款工程款总价的40%在工程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后,并由原告向被告出具所有手续后和资料后,被告以抵顶楼房的方式结算,抵顶价格为办理抵顶手续时该房源市场价格的96折。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
还查明,2019年9月4日,因原告前两阶段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给付应结的工程款,原告起诉到新民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273万元及逾期利息,经新民市人民主持调解,于2019年12月5日做出(2019)辽0181民初6422号民事调解书,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调解。
又查明,因前述工程款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且合同所涉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已交付使用后,被告也未按约定履行后续工程款的给付义务,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在2020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总额为8400000元,已付工程款231万元,尚欠609万元,并承诺在2020年4月10日前履行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642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全部义务,项目送电3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60000元,付款方式原告可以选择银行转账,也可以选择以物抵债。同时被告在《承诺书》中承诺,如被告逾期支付前述工程款,被告同意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向华谊电气赔偿损失。
再查明,案涉合同工程中的“五金紫祥园(二期)小区”已于2020年3月11日安全挂表送正式电投运,“瑞华苑(二期)小区”和“瑞华苑(三期)小区”已于2020年9月22日安全挂表送正式电投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五金紫祥园小区和瑞花苑10KV及0.4KV电力官网安装合同》、《承诺书》、《民事调解书》、《送电投运证明》,本院调取的(2019)辽0181民初6422号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五金紫祥园小区和瑞花苑10KV及0.4KV电力官网安装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书承诺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因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同意按照年利率12%支付,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按照该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案涉全部工程竣工交付投运最后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且在被告的《承诺书》中承诺最后一期工程款给付时间为投运后3日,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为2020年9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因其中的2730000元在(2019)辽0181民初6422号案件中已经涉及并做出过相应处理,现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计算基数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的33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60000元;
二、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违约金(以33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还款基数变化后按实际未支付工程款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983元,由被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6028元,由原告承担20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阎喜宏
审 判 员  马艳蕊
人民陪审员  高 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