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1民初3128号
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97乙号。
法定代表人:佟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阳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利息总计404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万元,借期5天,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款。被告应支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资金紧张于2021年12月2日向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贰拾万元整,上述借款转账至我本人的银行帐户,(开户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54),并且我已收到全部借款。本人同意于2021年12月7日归还全部借款。***在借款人处签名。现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沈阳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分四次转账给被告,故本院对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12月8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元,已减半收取计24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丹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