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10320号
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姐197乙号。
法定代表人:佟颖,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市华谊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