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5民破3号
(2016)沪0115民破3-1号
申请人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华。
被申请人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鹏。
申请人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由PRINCEGLORYLIMITED、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晨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成立于1999年10月29日,工商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鹏,注册资本美元801.92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加工LED外延片、芯片、光电子元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营业期限自199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有企业借贷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人民币48,323,435.60元。2015年12月8日,(2015)浦执字第2325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因未能发现被申请人其他财产,因此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书所确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沈惠平
审 判 员
陆韵华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书 记 员
邹君贤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