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王宇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王宇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再君。
被执行人: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王宇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5500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