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监8号
原审原告:吉林市昌邑区小家地炉餐厅,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昌邑胡同56号。
经营者:马尧,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原审被告: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处长。
原审原告吉林市昌邑区小家地炉餐厅与原审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吉0202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卢生
审判员秦颖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