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某某与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211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吉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水所副所长。
第三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新,男,法律顾问。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法律顾问。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第三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丰满区住建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政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新,丰满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政管理处赔偿因污水管线漏水给***造成的损失8000元(以最终评估鉴定为准);2.判令市政管理处支付应当赔偿而未及时赔偿的利息损失80元(暂时计算至邻近起诉日,其余随判决顺延至赔偿本金支付为止);上述两项合计8080元;3.诉讼费用由市政管理处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阿什村一社有耕地一块,面积1亩,用于种植大葱、地瓜、白菜、豆角、玉米。市政管理处于近几年在比邻***耕地的道路上埋设了污水管线,管道直径有一米半,输送污水量非常大。2017年6月10日左右,市政管理处的污水管线爆裂损坏,大量漏水,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也无人修理。在这一个多月期间,污水一直冲泡***的耕地,导致***栽的种植物大量死亡。同时,***的土地土壤也遭受破坏。事情发生后,***找市政管理处要求赔偿,但后者推脱。市政管理处辩称,1.本案***遭受损害的事实,并非市政管理处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事发地点管线为市政管理处预留管线,而预留管线正常不会有污水流出,皆因上游城建公司施工建设、丰满区住建局负责维护的管线被山洪灌入,涌进市政管理处的预留管线,并由于水量太大将管线井口冲毁导致污水冲泡农田,才导致***的农田被污水浸泡受损。2.市政管理处在此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遭受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城建公司将污水井建于河道中,且丰满区住建局未及时对管线进行维护,致使山洪灌入排污管线,对于上游单位辖区的管线因涉及不合理和未得到相应维护导致的损失,不应由市政管理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恳请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城建公司述称,本案与城建公司无关,城建公司为业主的管道,已移交市政管理处管理和维护。城建公司没有管道与市政管理处相连接。因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市政管理处承担。丰满区住建局述称,***的诉讼请求与丰满区住建局没有任何关系,引起本案诉讼的管道问题也非丰满区住建局所有及管辖。侵权地点与丰满区住建局无关,并且市政管理处的预留井的管线与丰满区住建局没有任何的连接点。因此,丰满区住建局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市政管理处于2016年7月8日接收了****道路及排水工程(外环-卫校),地点为兰旗大桥-卫校,保修期一年。2017年7月2日,城管员发现****女中以东500米2座检查井严重返水,通知排水管理所处理。同年7月22日,百姓拨打市政110投诉,反映****卫校对面与女中对面污水管线漏水将地损毁。经城管员调查情况属实,排水管理所反馈青山滑雪场去年施工将管线接入,排水管理所没有验收,认为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另查明,***系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阿什村一组的村民,主张自2017年6月10日左右开始,其耕种的位于阿什村吉林女校、****下的荒地,因市政管理处埋设在比邻其耕地的道路上的污水管线爆裂,被污水一直冲泡一个多月无人修理,导致其栽的农作物死亡,土地土壤也遭受破坏。再查明,2017年7月13日、7月19日左右,吉林市大范围强降雨,城市内涝严重,城乡多地遭受水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介绍信、2017年市政110电话受理记录、市政设施接收单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和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就其主张的事实,即其租赁的土地自2017年6月10日开始被爆裂的污水管线流出的污水冲泡一个多月,未能向法院提交确实证据。其亦未能证实土地的四至范围,作物种类、数量,损失情况及原因等。***提供的土地被淹的录像和照片,据其自述均形成于2017年7月19日强降雨过后,且拍摄地点无法确认。2017年7月13日、7月19日左右,吉林市大范围强降雨,城市内涝严重,城乡多地遭受水灾。即使***使用的土地被水淹产生损失,亦无法确认损失的原因系暴雨积水造成的,还是市政管理处管理的预留井返水、污水管线破裂造成的,且预留井返水和污水管线破裂与自然强降雨之间客观上亦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市政管理处对其损失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汤丹审判员武洋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