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吉林市昌邑区美美顺心茶室与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02民初2952号
原告:**市昌邑区美美顺心茶室,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经营者:***。
被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处长。
被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解放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昌邑区美美顺心茶室(以下简称美美茶室)诉被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被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美美茶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名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4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租**市昌邑区维昌街昌邑胡同56号,温心小家公寓一楼111室,经营美美顺心茶室,由于该公寓的一楼地面低于两侧的道路1.1米,且该路段下水排水不畅通,于2017年7月1日晚上,由大雨造成路面积水,导致积水将原告一楼房屋被淹泡,水深1.2米左右,导致美美顺心茶室进水超过1米左右,各种茶叶淹泡10小时以上,损失严重。被水淹泡的茶叶全部报废,损失达26531元。7月13日晚下雨,大水又一次淹了茶室,损失达920元,一个月时间被淹泡了2次,无法正常经营生意,造成至少2000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和房主,几次找社区街道有关领导至今没有解决,因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请贵法院支持原告诉讼侵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建委是按行政规范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市政公司是按规定承建建设项目的主体,市政设施管理处也是按行政规范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上述主体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昌邑区美美顺心茶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