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某某诉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11民初2570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省**市丰满区。
被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新,法律顾问。
第三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第三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汤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