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930号
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八一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党委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