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1108号
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八一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用付,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与被告马用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