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3520号
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市八一中路2号江淮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1日出生,居民,住**市湖滨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在2020年8月10日在收到本院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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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