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4财保51号
申请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普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谢晋,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申请人:谢凯,男,汉族,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申请人:朱玉莲,女,汉族,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申请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普腾贸易有限公司、谢晋、谢凯、朱玉莲银行存款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16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普腾贸易有限公司、谢晋、谢凯、朱玉莲银行存款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165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用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吉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