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505号
原告: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0830394X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S336北。
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98691B,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瞿建荣。
原告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 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