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杰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9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五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杰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信成街3号1单元5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杰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69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连杰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经依职权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委托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大连杰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9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