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91执1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五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生,常务副总。
关于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69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2903.9元及违约金3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泰州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8月1日,该院裁定受理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9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