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

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644号之二
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
区太湖源镇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57936832858。
法定代表人:陈春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桔利,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
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7625253643。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
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硅通化
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
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元,共计386
元,由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