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2707-3号
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131号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9WX83。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25253643。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