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25253643。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东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2400弄17号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01472A。
法定代表人:潘光裕。
申请执行人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8125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8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511元(含公告费,本院已退)、执行费39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地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轮候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10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未收取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和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8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曹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