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

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某某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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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11民初190号



原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25253643。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2400弄17号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01472A。




法定代表人:潘光裕。




原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敏独任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8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81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8年7月19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为52678.19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一直未将货款支付完毕。双方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光与浙江生辉订单对账情况说明》一份,明确:“***光2015年1月-2015年10月28日止,销售订单总金额为:¥407120元,已经支付金额为:¥148995元,余下应付金额为:¥258125元。”被告至今仍未付款,遂诉讼。




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光与浙江生辉订单对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作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出庭举证、质证,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情况说明,确认结欠货款金额,双方对付款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久拖不付,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5812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其在本案起诉前曾向被告催讨欠款的证据,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58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货款2581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8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22元,由原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011元,被告***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敏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美玲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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