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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616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辉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0563059B。
法定代表人:宋峥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25253643。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辉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辉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6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辉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晨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