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

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1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组织机构代码7625253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5327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97987元、损失8266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有价证券。2020年9月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的土地及房屋【土地证号:西经南国用(2011)第3号;房产证号: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1××8号】,该不动产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青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8日,本院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青A0××××车辆、青A7××××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2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已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18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