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5268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欣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工业园区环园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856980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区加创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252536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市欣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海宁市欣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欣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15元,由原告海宁市欣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骆益
书记员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