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电缆有限公司

方乐电缆有限公司与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8民初5056号
原告方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良公司”)、**、候传侦、第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被告帛良公司及被告侯传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檬、朱国庆、被告**、第三人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向被告主张电缆款,应就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货款未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提交书面购销合同、原始发货单、收货单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提交的欠条落款处的签名系复制形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乐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吕岳督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