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5491号
原告:河南彩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开第二大街世纪家苑2号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LDP24。
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F9M46。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兰兴工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935048331。
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被告:方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1554号。
法定代表人:**现,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85097016W。
被告:河南南网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西段006号办公楼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FPWQ9J。
被告:河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7号未来大厦1号楼2**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6F5H48。
原告河南彩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方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南网供电有限公司、河南阳**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彩舒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彩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