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电缆有限公司

方乐电缆有限公司、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360号
申请人方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1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8509701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开元路交叉口惠龙社区14号楼1单元三楼东户,组织机构代码:556914860。
法定代表人候传侦。
被申请人**(又名**),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申请人候传侦,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方乐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一案,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名**)、候传侦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名**)、候传侦银行存款二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