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梁建堂诉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介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梁建堂,男。
委托代理人程文焕,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址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才。
委托代理人程子,男,1948年3月23日生,汉族,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住本村。村委调解员。
委托代理人梁兰,男,1949年9月5日生,汉族,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住本村。村委调解员。
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介休市北河沿84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俊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介休市金花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邵维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培寿,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梁建堂诉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堂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文焕,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程子、梁兰,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旭明、文俊英,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慧伟、李培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建堂诉称,原告房屋位于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友谊巷21号,系上下二层楼房,并带有地下室。
2014年11月份,因赵家堡村村民反映居民区供热热力不足,怀疑本村的供热管道存在问题,经排查,发现位于原告房产南侧街道有渗水现象,村委会组织村民挖开街道检查,发现街道下面的自来水供水主管道、供热主管道均有断裂现象,断裂处不停的往外喷水。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供水有限公司均即刻派人前往漏水地点对管道进行了维修。
几天以后,原告发现自家位于赵家堡村友谊巷21号二层楼房的地下室墙壁出现裂缝,靠南面临街的墙壁受损更为严重,怀疑与前几日管道漏水有关。为查明原因,原告申请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家房屋损害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建堂的地下室墙体周边土壤回填土进水致回填土湿度增大,对墙体的侧压力增大,且墙体厚度不足,未设置构造柱,墙体稳定性差是导致地下室墙体裂缝的原因。因此最终确定原告家房屋地下室墙体裂缝的根源就在于公共供热、供水管道漏水所致。
经了解,漏水管道系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使用和管理,同时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管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对管道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1、判令三被告依照鉴定结论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建堂系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在赵家堡村友谊巷21号有带地下室的二层楼房一所。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的地下室墙壁出现裂缝,自行委托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对损害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建堂的地下室墙体周边土壤回填土进水致回填土湿度增大,对墙体的侧压力增大,且墙体厚度不足,未设置构造柱,墙体稳定性差是导致地下室墙体裂缝的原因。此次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
2015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称发现裂缝前几日位于原告房产南侧街道有渗水现象,街道下面的自来水供水主管道、供热主管道均有断裂现象,断裂处不停的往外喷水,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供水有限公司均派人前往漏水地点对管道进行了维修。原告认为:房屋地下室墙体裂缝的根源就在于公共供热、供水管道漏水所致。漏水管道系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使用和管理,同时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管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请求判令三被告对管道漏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对其房屋损坏与房屋南侧街道存在漏水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建堂房屋损坏与房屋西南角供热及自来水管道漏水情况存在因果。梁建堂房屋(地下室)维修费用为:11178.16元。此次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用4000元。对该鉴定结论,原告认可因果关系,但认为鉴定的维修费用偏低,低于实际损失,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或维修加固,并承担两次鉴定费用;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不持异议,但称:漏水的供热管道是供热公司送的主管道,是供热公司的,供热管道有通过个人关系安装的,供热公司应协助村委共同管理,也应承担责任。自来水管道不供应赵家堡村民吃水,不应由赵家堡村委承担责任。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该鉴定结论未考虑房屋自身的原因。供热公司称:我公司不是漏水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认可2014年11月原告房屋南侧的供热管道发生漏水,其辩称:灵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说明原告房屋有质量问题,供热管道是赵家堡村委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村委会的,与供热公司无关。其当庭提供了安装供热管道平面图一张、2014年9月4日供热用户摸底普查通知、摸底普查表,证明进入被告赵家堡村的管道,都属于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辩解意见相同,并补充辩称:供水公司的管道在最下面,不在最上面,据了解管道是供热公司的管道先坏,才导致后面事情的发生。供水公司造成原告房屋损失的原因是较小的。
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应予确认。根据鉴定结论,梁建堂房屋损坏与房屋西南角供热及自来水管道漏水情况存在因果,被告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热及自来水管道的经营者,对管道应负管理职责,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亦应对其辖区内的管道承担管理职责。因管道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损,三被告应对原告损坏依据鉴定结论承担赔偿之责。原告诉请50000元之赔偿,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应予驳回。山西灵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系原告自行委托,其请求三被告赔偿此次鉴定费用2000元,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梁建堂房屋(地下室)维修费用11178.1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050元,由被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80元,原告梁建堂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育红
审 判 员  刘谦伟
人民陪审员  曹维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