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民初4224号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凡,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汪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20元,减半收取计24510元,由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君萍
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
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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