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3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姜乃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珂,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女,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第三人: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冯地报。
上诉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华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请请求。2、由华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华锐公司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及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也未予调换,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视为未交货,华江公司有权不支付货款并扣留全部质保金;2、华锐公司并未向华江公司提供无质量异议证明,本案质保金支付不符合条件;3、一审判决华江公司承担违约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华锐公司辩称,1、华江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华锐公司设备存在所谓的设计缺陷,在一审中华锐公司所提交的协议已经表明设备虽然出现质量问题,但签订协议时,设备已经修复完毕,华锐公司承担费用,并且一审起诉时的金额是扣除该部分费用后所剩余的金额,在2017年1月3日之后,华锐公司没有收到华江公司因质量问题所发出的的函件,华江公司也没有就质量问题,向华锐公司提出反诉,并且该协议明确提到本次修复,业主、华江公司等几家相关几家公司共同完成的,可见业主是认可华锐公司的修复行为,华江公司在本协议上盖章确认,也是对业主认可修复行为的确认,因此华锐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存在华江公司说的质量问题。2、华江公司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降低使用性能的情况,应当支付余款。3、合同文本是对方提供且条款不可更改,华锐公司无法约束业主做任何事情,要求业主出具质量认可材料的条款应为无效,应该支付质保金,综上一审法院事实清楚,应对维持原判。
华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华江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1279134元;2、华江公司向其支付上述合同款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98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8月1日止利息暂为126072.92元,剩余299134元自2018年1月4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8月1日止利息暂为7698.96元),利息暂共计133771.8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华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0日,华锐公司(卖方)与华江公司(买方)签订《豫龙煤焦化有限公司75t/h干熄焦工程起重机供货合同》,约定:就豫龙焦化有限公司75t/干熄焦工程起重机的设计、供货、技术服务等内容签订合同;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成套供货及现场指导安装、售后等技术服务,并对其技术性能和质量向买方负责;合同总价为520万元(含17%增值税);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设备预付款;设备到达项目现场同时卖方提供全部设备以及随机技术资料、设备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调试维修说明书、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等,买方现场项目经理签收清单后付合同总额30%,付款前卖方开具合同总额50%增税发票交买方;项目设备安装完毕,联动试车验收合格投产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额的40%。付款前卖方开具合同总额50%增值税发票交买方;剩余10%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所供设备无明显质量问题(提供设备业主出具无质量异议证明),买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设备质保期指该套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本项目竣工投产正常运行之日起一年,但如果因为卖方设备质量问题造成起重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则质保期顺延;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华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开始陆续向华江公司发送涉案货物,华江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最终签收了涉案的所有设备。2015年11月涉案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且投入运行。涉案设备于2015年12月产生问题停运,2015年12月28日修复并恢复生产。2017年1月3日,华锐公司、华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豫龙干熄系统提升机为华锐公司供货,设备投运后,2015年12月份因提升机质量及安装问题导致干熄焦系统停运,经业主、西安华江、中国一冶及大连华锐共同努力,设备得以修复,在修复过程中产生了一定费用,其中华锐公司应该承担钢丝绳等费用共计220866元。截止2018年5月,华江公司分多笔陆续向华锐公司支付涉案货物货款370万元。庭审中,经询,华江公司称涉案设备2015年12月28日恢复生产后,业主曾于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