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3民初70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管理人,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起诉的债权,未经债权确认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霞
书记员  高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