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益达制衣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4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25484626-8。
被执行人海盐益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大道44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054-5。
被执行人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南洋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8534-2。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叶路、小麻泾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6419467-6。
被执行人何**,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六英,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益达制衣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何**、*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各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36327.0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836327.0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执24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隋智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