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4执161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何**,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南洋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8534-2。
被执行人海盐县于城周良布厂。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吕冢村南片13组,组织机构代码:L70072176。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海盐县银海不锈钢装璜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中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L6048153-1。
本院在执行***与何**、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县于城周良布厂、***、海盐县银海不锈钢装璜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县于城周良布厂、***、海盐县银海不锈钢装璜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927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0000元,未执结标的18927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执16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隋智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