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3执2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金宇紫林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9314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令会,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孟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孟令会须按确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承担案件受理费10915元,执行费51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拒不报告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