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8605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以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诉称:原告***为杭州起重机械厂的老员工(退休员工),1970年入职工作。1980年厂里分配了杭州市拱墅区的房屋给原告***一家居住,后原告赵相勇于2004年购买了该房产。虽然原告***、***已经于2000年离婚,但因为购买案涉房屋时将原告***的工龄共同使用了,故房产证上有两原告的名字。后两原告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发生问题,房管局认定购买程序有错误,需要对案涉房屋重新进行房改才能买卖和交易。于是,两原告商量后,原告***同意重新进行房改,房改后直接以原告***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原告***本人于2015年向被告要求重新进行房改,被告同意并提交了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亦同意重新房改,并发文被告配合办理。同时,原告***也在房管局办理重新房改手续,在办理完案涉房屋的注销手续后,需办理下一步手续时,被告却因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下一步手续。原告***从2015年起至今一直在和被告协商,也投诉过各部门,却一直得不到解决。这三年中,原告***一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三年里一直睡不好,生理上也十分疲劳,为这件事奔波了十几趟却始终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的房屋产权归属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重新房改的手续;2.被告赔偿两原告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房屋原系被告前身杭州起重机械厂分配给原告***一家居住的房屋,后原告赵相勇于2004年通过房改购买了该房屋。2015年,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撤销该房屋房改购房,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于2015年11月23日决定予以撤销后,原告***已不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案涉房屋能否再次进行房改购房、是否可由原告***一人通过房改购得,应当由政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