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理想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33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理想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岳彪。
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理想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5666.5元,执行费人民币1785元,合计人民币127451.5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电子商务、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