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3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荔浦县荔桂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荔浦县滨江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2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韦超